《方法》清晰,电力事务答应证刊出的施行,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电力事务答应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事务答应证。本方法所称电力事务答应证刊出是指被答应人现已获得的电力事务答应被依法撤回、撤消,或许电力事务答应证被依法撤消以及其他电力事务答应被依法停止的法定景象,并依法处理刊出手续的程序性行为。
国家动力局相关负责人表明,《方法》在整体结构上未作大调整,首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施行主体由电监会、电力监管组织等修正为国家动力局、国家动力局各派出组织。二是清晰国家动力局与各派出组织在电力事务答应的撤回、撤消及电力事务答应证刊出方面的责任界面,即国家动力局派出组织能够做出撤回电力事务答应的决议,国家动力局及其派出组织根据不同条件均能够做出撤消电力事务答应、撤消电力事务答应证的决议,一起,清晰了国家动力局派出组织是电力事务答应证刊出的施行主体。三是对原方法中不符合“放管服”变革、“证明事项整理”等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删去或修正,如企业提出刊出请求时无需再供给其他证明资料、刊出手续处理时限由20日进一步压减至10个工作日等。
该负责人指出,《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电力监管法令》、《电力事务答应证处理规则》等法令、法规修订,针对持证企业不能继续坚持法定的答应条件、损失从事答应事项活动能力、自动请求歇业歇业,以及电力事务答应被撤消撤回、答应证被撤消等各种景象,清晰了企业不再从事电力事务、处理答应证刊出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别的,考虑到在撤消、撤回电力事务答应或刊出电力事务答应证前,存在被答应人无法联络的景象,方法参照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做法,分别在第八条、十六条设置了为期30天的布告期,起到提示被答应人的效果。